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袁**、袁**、袁**、袁*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赵**、赵*与被上诉人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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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中举诉被告袁**、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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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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