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赵**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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