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赵**与被告王**、王**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赵**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赵**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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