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德诉被告翟*臣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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