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袁**与被告袁**、袁**、袁**、袁*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被告王**、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赵**、赵*与被上诉人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赵**与被告王**、王**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李*南非法用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翟*德诉被告翟*臣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