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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李*南非法用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因与被告李*南非法用工一案中,原告袁**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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