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因与被告李*南非法用工一案中,原告袁**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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