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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郅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郅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2014年1月21日被告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8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6000元及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原告的86000元是原告与王**的纠纷,被告郅*与该案并无直接法律关系,被告郅*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原告已交受理费975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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