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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里运**售有限公司与边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万里运**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诉被告边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人民陪审员秦*组成合议庭,被告于2014年11月9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被告上诉至新乡**民法院,新乡**民法院对该裁定予以维持,后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奥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万里运**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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