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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与崔**、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浮*瑞诉被告崔**、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浮*瑞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崔**、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本村经营一砖厂,2013年3月1日,被告崔**、杨**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是“今欠到砖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给付欠款6000元,剩余欠款至今尚未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3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我欠原告款属实,我是每年都还原告款,2015年6月12日我又还了原告1000元钱,现在还欠原告38000元。

被告杨**的答辩意见同被告崔**。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45000元,被告仅付6000元,剩余39000元至今未予归还的事实。

二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收到条一张,以此证明二被告于2015年6月12日归还原告1000元的事实。

经庭审,被告崔**、杨**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自己书写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收到条也无异议,因该两份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崔**、杨**夫妻关系。2013年3月1日,被告崔**、杨**向原告浮德瑞出具欠条,欠原告砖款45000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000元。余款380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2015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90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15年6月12日又归还了欠款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崔**、杨**欠原告砖款3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长期拖欠不还,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崔**与被告杨**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浮德瑞砖款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崔**、杨**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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