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张**与王**、新乡市平安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张**诉被告王**、新乡市平安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刘**、张**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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