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张**诉被告王**、新乡市平安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刘**、张**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