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郭**、刘**、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不能提供被告郭**、刘**、白**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郭**、刘**、白**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郭**、刘**、白**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