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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郭**、刘**、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郭**、刘**、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不能提供被告郭**、刘**、白**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郭**、刘**、白**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郭**、刘**、白**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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