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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