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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崔**、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内捡到被害人蔡某某遗忘在后座上的钱包,钱包内有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手机卡等物品,其便冒用蔡某某的信用卡在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上购物消费,造成蔡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损失6268元、建设银行信用卡损失5238.9元,共计11506.9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财物1150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内捡到被害人蔡某某遗忘在后座上的钱包,钱包内有被害人蔡某某的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手机卡等物品,其便冒用被害人蔡某某的信用卡在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上购物消费,造成被害人蔡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4581234196186856)损失6268元、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83660013714593)损失5238.9元,共计115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快递单号及包裹照片、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复印件和建设银行信用卡账单复印件、百世汇通快递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回执材料、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田某某、姚某某、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相互印证,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蔡某某115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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