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马*、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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