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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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