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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