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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与被告康**、第三人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康**、第三人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提出撤诉申请,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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