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康**、第三人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提出撤诉申请,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1577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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