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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要求宣告马**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要求宣告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9日,申请人胡**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马**有精神障碍,于2011年3月18日离家出走,申请人及其家人经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马**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马**,女,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为422822197411272048,住泌阳县春水镇孟冲村委小胡庄,系申请人胡**之母;于2011年3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与家人联系。马**丈夫胡**于2014年12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胡**一直随其伯父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马世*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胡**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马世*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马**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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