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某、李*、李**、李**要求宣告王**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某、李*、李**、李**要求宣告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李*某、李*、李**、李*晴诉称,2011年8月申请人父亲李*在上海被车撞死,2011年10月申请人母亲王**因精神病失踪,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跟随爷爷李**生活,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王**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王**,女,汉族,1982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XXXXXX,住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乡泉河村委9组,王**系申请人李*某、李*、李**、李**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李*于2011年8月因交通事故去世,申请人的母亲王**于2011年10月带大女儿在郑州看病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李*、李**、李**关于宣告王**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王**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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