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委托代理人海凡,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