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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德**有限公司与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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