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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