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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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