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电**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3元,减半收取452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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