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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葛**、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葛**、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申请人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对涉案房屋有合法使用权。王*须未经申请人同意将涉案房屋擅自转租给被申请人葛**,其与葛**的转租合同无效。申请人已经告知葛**、葛*涉案房屋系王*须擅自转租,申请人与王*须的合同已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搬离,但被申请人拒不搬离,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依法应予赔偿。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当,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权的权源是合法占有而非所有权,租赁权的实质是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不是让渡所有权。只要对租赁物享有合法占有和使用权的人,都可以让渡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即将物出租,而非以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必要。申请人孙**与房主邵*签订有租赁合同,孙**在租赁期内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作为房屋的出租人与王**签订转租合同。王**违反其与孙**租赁合同中房屋不得转租的约定,在未征得孙**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擅自转租给被申请人葛**,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孙**主张王**与葛**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的理由应予支持。

在王**与葛**签订租赁合同时,王**正在对涉案房屋进行租赁经营,葛**有理由相信王**有使用权,且王**出示了由其伪造的,有孙**、房东邵*签名的孙**同意转租的租赁合同,说明葛**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承租人王**未经出租人孙**同意转租,属善意。

孙**与王**之间的租赁合同已被永**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以(2011)永*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但在这之前孙**与王**的租赁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孙**于2011年2月要求葛**、葛*搬离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即便在孙**告知葛**、葛*,王**出示的孙**同意转租的合同系伪造,但因葛**、葛*无法找到王**核实真伪,且与王**的转租合同期限未届满、未被解除或认定无效,故葛**、葛*继续占用涉案房屋并无过错。

综上所述,王**与葛**签订的转租合同虽然无效,但葛**、葛*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行为上亦无过错,故原审判决认定葛**、葛*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孙**的诉请并无不当。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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