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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腾飞与被上诉人朱**、褚**、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腾飞与被上诉人朱**、褚**、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潘腾飞于2015年7月1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褚**、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68号民事判决。潘腾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腾飞的委托代理人徐长久、王*,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孔**、张**,被上诉人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腾飞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腾飞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腾飞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潘腾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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