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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任审理,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郭**不是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回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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