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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麻喜仓、麻**、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麻喜仓、麻**、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以本案在二审审理中麻喜仓、麻**、李**主动向我公司支付其所欠煤款900284.6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国电**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7元减半收取8903.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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