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郭*与被告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商**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商丘市文化路以南,该案应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商丘市中州路路东宁陈农贸市场北侧,属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商**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