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苏**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禹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徐州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44.5元,由原告徐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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