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苏**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徐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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