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永盛纸制**翔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新郑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郑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0元,由原告新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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