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荥阳农**司城关支行、荥阳市**料有限公司与荥阳市**料有限公司、荥阳**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荥阳**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原“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荥阳市**料有限公司、荥阳**有限公司、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资产500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原告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荥阳市**料有限公司、荥阳**有限公司、程*的资产50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