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楚海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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