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于凌*以要求被告人刘**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于凌*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晚8时30分许,被害人于富强与朋友到南阳市车**西巷交叉口附近的砂锅摊吃饭。9时41分,于富强酒后到张庄**西巷内的“甲浩诊所”门前解手,与诊所对面风味小吃店女店主周某某发生争执,于将小吃店门前摆放在中间位置的餐桌掀翻,周某某丈夫、被告人刘**听到后从店内出来,用左手将于富强推倒在地,致使于富强头部受伤。7月21日8时50分,于富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于富强系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于凌*诉称:2014年7月20日晚8时30分许,被害人于富强酒后与被告人刘**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刘**将被害人于富强打倒在地,造成被害人于富强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刘**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23486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于富强的南阳医学**附属医院缴款通知单。

2、李**与被害人于富强的离婚证(豫**卧离字第001000411号)。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事发当时我没有站稳推了被害人一下,他摔了一跤,就不会动了,我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对民事赔偿部分愿意赔偿。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护人认为:对卧龙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被告人刘**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于富强的故意。2、被告人刘**的行为与被害人于富强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该案事发偶然,且被害人于富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刘**系残疾人,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予以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晚8时30分许,被害人于富强与朋友到南阳市车**西巷交叉口附近的砂锅摊吃饭。9时41分,于富强酒后到张庄**西巷内的“甲浩诊所”门前解手,与诊所对面风味小吃店女店主周某某发生争执,于将小吃店门前摆放在中间位置的餐桌掀翻,被告人刘**(系周某某丈夫)听到后从店内出来,用左手将于富强推倒在地,致使于富强头部受伤。2014年7月21日8时50分,于富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于富强系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于富强受伤后,于2014年7月21日在南阳医学**附属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共支出抢救医疗费10263.51元。

另查明,被害人于富强与李**婚后于2000年5月2日育有一子于凌翔,二人于2010年4月13日离婚。被害人于富强母亲高**1944年5月5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交出示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供述:2014年7月20日晚21点多,我在厨房里刷碗、刷锅收拾东西,我妻子周某某和一个女邻居在门口坐着聊天。突然听到有个男人在外面大声说“你们说谁哩?”然后又听到我妻子说“我们又不是说你的。”那个男人的又“你再说,你再说,我给你摊子掀了。”中间夹杂着骂人的话,就是一些骂骂咧咧的话,我也学不来。我妻子说“你别胡来啊。”然后听到桌子被掀了,我一听桌子被掀了就赶紧从厨房出来,站在门口一看,一个男人站在道沿下的中间那张桌子西侧,那个男的骂我妻子,还将我的桌子都掀翻了,我很生气,出来就是想揍他。我边走边说了一句“你想咋哩?”然后朝这个男人走过去,用我的左手朝他的胸部靠上的位置一下,这个男人没有后退直接就仰面倒地了,倒地时我听到“咚”的一声,他好像摔住头了,他头朝北,脚朝南,仰面躺在地上,一条腿伸着,一条腿蜷着。我站在他脚附近看了一眼,想着我就推了他一下,他躺那不动我想着应该没事他是装的,然后就又回厨房继续刷碗、刷锅了。大约五、六分钟的样子,有一个男的过来到他身边看了看,想拉他没有拉动,然后把他挪了一下,头朝东脚朝西。然后他往西去了,不一会又有三个男人过来将躺在地上的人抬起来到车站路上往北了。等到22点多,我们就关门走了。那个男的我不认识,从没见过。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到我店门口吵闹,后来我也没问我妻子。

我当天穿着一件白色背心,下身穿灰色西裤,脚穿黑色皮鞋。衣服当天晚上回去就把衣服换了。被那个男的掀倒的桌子被我妻子周某某扶起来的,桌上方的醋瓶、辣椒瓶、筷子等物品,桌子被掀倒后撒了一地,是我妻子周某某捡起来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甲证言:前天晚上21:44分左右,我用15137736633打110报警了。2014年7月20日晚上九点多,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吃完饭闲着没事,走到南阳市**张庄巷道一个饭店门口,饭店老板站在饭店门口一张桌子南边,一名男子站在这张桌子的北边,饭店老板用手一推,桌子北边的男子就倒地了,我还听见“咚”的一声很响,我继续顺着巷道往东走,我还不时扭头看了看,倒地的那名男子在地上一动不动的,也没人管倒地的这名男的,我害怕这名男子有事我就报警了。我当时离现场有个一、二米远,我是顺着巷道往东走的。当时那个小饭店门口还在亮着灯,光线可以。我不清楚饭店老板为什么要推那个男的。我没太注意在饭店老板推那个男的倒地前,他们有什么言语对话没有。饭店老板只用手往那个男的身上推了一下,那个男的就倒地了,具体用哪个手推的,推住那个男的哪个部位我没看清楚。那个男的应该是头先着地的,我听见“咚”的一声很响,那个男的头朝北,脚朝南,面朝上。除了饭店老板推到那个男的,没有其他人推倒那个男的。当时在饭店门口,我还看见一个女的,我以为这个女的和饭店老板是两口子,饭店老板把人推倒后,他们站在饭店门口,一直看这个男的,我一直往东走,不时回头看倒地的那名男子,大概过了三四分钟,还是没人理睬倒地的男子。我心里担心倒地的男子是否受伤,我就主动打110报警了。那个男的倒地后,我一直往前走,没太注意饭店老板和那名女的说什么话没有。我看见倒地的那名男子光着背,身高170厘米左右,体态中等,其他的没怎么注意。饭店老板,体态稍胖,比倒地的男子高、壮实,其他的没怎么注意;那名女的,我没怎么注意。

(2)、证人张*乙证言:我和于富强是朋友,我和他认识十几年了。2014年7月20日下午,于富强给我打电话说来找我,我当时在工地干活,后来他到工地找我,我在忙,让他走了。后来他打电话让喊我晚上一起吃饭。到晚上九点多的时候我和我朋友季*、杜某某、吴*、小*(名字我不知道)、余*还有于富强,我们几个人到车站南路八中南边菜市场对面的烧烤摊上吃饭。我们在一起吃饭,喝的啤酒,于富强喝了那种扎啤杯三杯吧,吃饭前他也喝过酒了,但是不知道在哪喝的,也不知道喝了多少。我们吃饭过程中,于富强说要去小便,附近没有厕所,他往张庄口的小道里找地方小便,过了一会儿也就吸根烟的时间吧,于富强还没有回来,我想着他吃饭前喝酒了,刚才又喝了点,担心他是不是喝多了,就让余*过去看看他。余*往那个方向没走多远就看到于富强在地上躺着了,就喊我们说于富强在地上躺着了,我们过去三四个人,那会慌张也记不清都谁过去了。我们到跟前后,我看到他在“风味小吃”店门口躺着,头朝东,脚朝西,面朝上,他手机在他右边地上掉着,我们也没注意他周围人有什么反映,也没有人去拉他。我们从后面把他扶起来(那会儿想着他是喝晕了,也没有问他他为啥躺在地上),他当时跟喝醉了似的,站不稳也走不成,我们几个人就抬着他抬到刚才吃饭的地方,他也没说什么。他当时上身没有穿衣服,我们也没见他头上和身上有伤。我们想着他喝多了,在地上铺张硬纸,让他躺在地上。我们又坐到桌子上吃饭,没过一根烟的功夫,看他也不起来,我们喊他,他也是迷迷糊糊的就跟喝醉了差不多,想着会不会是酒精中毒了,我们就打了120,具体是谁打的120我想不起来了。120车过来后,拉着他到卧**院,我也跟着,在120急救车上医生说严重(我没在意,想不起来医生说他怎么严重),直接拉到医专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当天下午他去工地找我的时候,我看他像是喝酒了。晚上吃饭前七点多的时候他打电话说他在武侯路,我过去接他。接他的时候看他话多,应该是喝酒了,但我不知道他在哪喝的酒,也不知道他喝的什么酒,喝了多少,我也没有问。晚上我们吃饭,他又喝了三扎啤杯啤酒。他平时酒量还行吧,我见他心情好的时候能喝个五六瓶啤酒。我听他说过他有心肌炎也不知是心肌肥大,应该是心脏有啥毛病。

(3)、证人于某某证言:今天早上我用我的手机15670666810报的警。我哥于富强昨天晚上和他的朋友一起喝酒,后来被送到南阳**属医院,今天早上医生说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了。2014年7月20日夜里24点左右,我接到我哥于富强朋友张*乙的电话,说我哥于富强住院了,在医专第一附属医院,我就立即赶到医院。到医院后,在二楼神经外科病房里见到我哥,他当时已经昏迷,外表没有看到伤,也没有血,医生说我哥瞳孔严重扩散,重度颅脑损伤,伤势严重需要做手术,后来就把我哥推进了手术室。我问张*乙是怎么回事,张*乙说他们几个人在张庄路口的砂锅摊喝酒,中途我哥自己离开去解手,后来他们发现我哥在张庄道内的路边躺着,他们感觉我哥不对劲,就打120了,开始卧**院去出诊,卧**院说伤势严重又把我哥送到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大概凌晨3点左右,手术做完后,医生说呼吸还是没有恢复,心率过快,然后就送进重症监护室,一直到早上八点多,心电图显示没有心跳,医生抢救也没抢救过来。后来我对我哥的死亡原因有疑问,他朋友张*乙告诉我,我哥于富强是酒后在路边躺着,不知道啥原因,医生说是重度颅脑损伤。我怀疑他是被抢或者是被撞造成的,就打110报警了。我不清楚我哥于富强有没有疾病。

(4)、证人季*证言:我认识于富强,我们原来都是南阳市二药厂职工,关系不错。昨天晚上我们几个朋友在一起喝酒,后来有人发现他在地上躺着,我们打120将他送到卫校一附院抢救,今天早上八点多钟我在卫校一附院听医生说于富强抢救已经没有意义。昨天中午于富强喊我到他家吃饭,我俩中午共喝了五六瓶啤酒,我和于富强在他家拍话,到三四点钟,我朋友张**(男,三四十岁,住中达明育新村,干装修,手机号15993133666)给我打电话说有装修活,于富强说他也要去,我俩走着到南阳**柜工地,我们见到张**拍了一会话,我们嫌热没有干,商量着准备到柴油机厂路边门店干装修活,我和于富强在钱柜门口等张**下班,等到六点多张**下班,我和于富强、张**、鲁*四个人打的到柴油机厂干会活,干到八点多,张**说一块吃点饭,我们打的到车站路与武侯路口,碰见要*,我们五个走着到车站路张庄路口东北角砂锅摊,刚坐那碰见有个叫小*的也坐那(别的人我通过张**认识的,都不太了解),我们几个就开始喝啤酒,点了两罐扎啤,还没喝完,我和要*一直在拍话,拍话过程中我看见张**和小*从张庄路口东边将于富强抬了过来,朋友们都说他喝多了,将他放到我们旁边一硬纸板上,他大约睡了五六分钟,我发现他呼吸很急促,有点不正常,我赶紧打120,我当时很焦急,记不太清具体说什么,意思说这里有病号,让120救护车赶紧来。很快卧**院救护车过来,医生检查一下说治不了,他们将于富强送到卫校一附院,我和张**一直在卫校一附院陪着,医生检查后说颅骨骨折,颅内有淤血,情况比较严重,医生让我们报警,我和张**都打110报警,我用我手机(18613779038)打通110说人出意外了,让警察过来看看啥情况,后来医生给于富强做了开颅手术,到今天早上八点多医生说于富强抢救已经没有意义。昨天晚上我们最多七个人喝酒,我认识的有于富强、张**、鲁*、要*、小*,具体我记不太清。我们六七个人喝两罐啤酒还没喝完,于富强也没多喝,我们喝的比较平均,于富强喝酒过程中比较清醒,没听见他说过头话,表现比较正常。平时他喝七八瓶啤酒没事,喝半斤白酒没事。平时喝多了他话比较多,不说过头话,喝多了一般睡觉。他在我左边中间隔两个人,我右边坐着耀*,我俩一直在拍话,我没注意于富强啥时离开酒桌的,也没注意谁去找他。

(5)、证人曲某某证言:听说你们在调查昨天晚上21点多发生在车站南路张庄路口风味小吃店醉汉闹事的事,我当时也在现场,我来说一下情况。昨天晚上8点左右,我吃完饭出去散步,在外面转了一圈大概9点多,我回家的时候路过张庄路口风味小吃店,小吃店女老板在店门口坐着,瞅见我后喊我过去坐一会,我俩就在门口一张桌子旁坐着,聊会家常。后来从西边过来一个不认识从没见过男的(店门口是东西路),好像喝醉了,突然问我们:“你们说我啥?”女老板说:“谁说你啥了?俺们也不认识你。”那个醉汉就开始骂人,骂的啥也听不清,突然就把道沿上中间那张桌子给掀了,桌子上的东西也撒了一地(我不知道醉汉为什么要到小吃店闹事,可能是喝醉了),女老板就说:“你掀我桌子干啥,赔我东西。”醉汉凶狠狠的看着我俩,还在骂人,我就劝女老板:“他喝醉了,别理他!”这时风味小吃店的男老板出来了,问那个醉汉:“你掀我桌子干啥,找事哩?”他俩又对着吵了几句,后来我也没瞅见咋回事,醉汉倒在地上了(我就在旁边站着,确实没瞅见),头朝北,脚朝南,面朝上躺在路上。男老板进屋了,我就坐在门口看屋里的电视。我没看到那个醉汉躺地上后是否受伤,后来那个醉汉就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过了几分钟来了个男的,看到地上躺着醉汉,就说:“咋你躺这干啥?”想拉他起来拉不动,就又喊了几个人过来,他们几个人把醉汉抬走往西去了。醉汉被抬走后我也回家了。我离开时小吃店男老板在屋内做饭,女老板在外面收拾东西,我也没和他们打招呼就走了。我没看清那个醉汉的情况。当时除了我们几个之外还有两个人在吃饭。

(6)、证人周某某证言:昨天晚上有个醉汉在我们风味小吃店门口闹事,后来我丈夫刘**把他推到了。昨天晚上大概九点多的时候,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我老公刘**在店里给客人做饭,我和一个邻居在店门口坐在凳子上聊天。这时从我们店对面的甲浩诊所(已关门)附近走过来一个不认识,我也从来没见过的男的,这个男的边走边说:“你们说我啥哩?”,这个男的从我们店门前的区间道北边的往我们店门口走,他当时走路一摇四晃的,他走到我们店门口还说“你们说我啥哩?”,我和那个邻居都说:“谁说你啥了?我们又不认识你。”那个男的突然就把我们摆放在我们店门口台阶下的一张桌子掀了,桌子上放的碗、筷子、醋瓶、辣椒瓶都倒在地上,我站起来问他:“你掀我们东西干啥?我们又不认识你,你赔我们碗!”那个男的眼瞪着我,一直在说:“你说我啥?你说我啥?”和我聊天那个女的劝我说:“你看他喝醉了,别搭理他!”我弯腰扶我们倒地的桌子,拾被掀倒在地的东西,我丈夫刘**这时从屋里出来了,用左手上去推那个男的,并对那个男的说:“你掀我们东西干啥,欺负人哩?”我丈夫刘**一推,那个男的就倒到地上了。我们也没多想,我那个女邻居帮我在外面收拾东西,刘**回店里收拾东西了。大约过了5分钟左右,有一个男的过来了,看掀我们桌子那个男的躺在地上,就说:“你咋喝点酒躺到这里干啥?”还连续叫了他几声,他没有应声,然后那个男的捞他胳膊但捞不起来,他到路口砂锅摊上又喊了两个人过来,他们三个把掀我们桌子那个男的抬走了。那个男的倒地后没有动。

(7)、证人杜某某证言:那天晚上我干完活,骑电动车路过武侯路口的时候碰到张**、季*、军和于富强,他们打的要去车站南路张庄路口砂锅摊喝酒,喊我一起去,我就骑电动车也过去了。刚坐那没一会,郭**和一个陌生男的也去了。我和军喝的是白酒,他们几个喝啤酒。我喝的迷迷糊糊的,一直在和季*聊天,不知道啥时候,我们中有三个人把于富强抬了过来,他们说于富强喝晕了,然后找了个硬纸板铺地上,把于富强放那了。我们几个继续坐那聊天喝酒,后来不知道谁打的120,卧**院的救护车来把于富强拉走了,我和军一起骑电动车想到卧**院去看看,到了也没找到人,我又给张**打电话也没打通,我回家了。我记不清从于富强被抬回来到救护车来,大概有多长时间。

(8)、证人余某证言:我以前不认识于富强,2014年7月20日那天晚上和老表张**一起喝酒的时候才第一次见面。那天晚上8点左右我下班以后,在车站南路张庄路口砂锅摊上碰到我表哥张**和几个他的朋友在那吃饭,张**喊我一起吃,我看都不认识也不想喝酒,就没在那吃。后来小舅子郭**给我打电话,我俩一起准备回家的时候,张**又给我打电话喊我去吃饭,我没法拒绝,就和郭**去了。到砂锅摊以后除了表哥张**之外,我都不认识,张**给我们互相介绍了一下(我们一共七个人喝酒),我们互相碰了一杯酒,坐那聊天。于富强坐在桌子南边,他右手边是我小舅子郭**,我左手边是我表哥张**,另外几个我没记住名字。不一会儿,于富强说要上厕所,就离开了。又过了一会儿,张**对我说:“你去瞅瞅于富强咋样,别喝多出啥事了。”我就到张**里面去找于富强,刚进道里就瞅见有个人在一个小吃店门口路上躺着(我没注意小吃店名字),我过去一看就是于富强,头朝北,脚朝南,面部略有点倾斜,平躺在小吃店门口,躺那一动不动,眼睛眯缝着,也不说话,还在呼吸。我想着他喝醉了,就抱着他想把他扶起来,但是太重了扶不起来,又把他放那了,他就头朝东脚朝西,紧挨着道沿躺那(我没注意地上有无痕迹)。小吃店好像有人在看我,我当时还以为他们在看笑话。我就回砂锅摊上喊我表哥张**来帮忙,张**和郭**跟着我又到于富强那,我们三个把他抬回砂锅摊,于富强和我发现他时差不多,眼睛还眯缝着。张**找了个硬纸板铺在地上,我们把于富强放纸板上了,我们接着坐那聊天。过了一会,估计有半个多小时,我们感觉于富强不对劲,张**说给他送医院输输水,后来不知道谁打了120,卧**院的救护车就来了,我们把于富强抬到救护车上,张**和一个人跟着一起去了,我就走了。我不清楚于富强平时酒量如何,当晚我去之前他们就在喝酒,不知道于富强喝了多少。我去没一会,他说要解手就自己离开了酒桌,他当时在我右手边坐,他离开的时候我看没什么事,走路也挺正常。我和我小舅子郭**当晚都没怎么喝,神智比较清醒。

(9)、证人计某某证言:2014年7月20日22时50分,我们接到120急救指挥中心通知,说车站南路张庄路口附近有人酒后呼吸困难,要求我们出诊,我就和同事立即开车赶到现场。刚到张庄路口我们还没有下车,就有几个男的把一个男患者抬上救护车,这个男患者有两个朋友也上车跟我们一起回医院。在车上我先检查了一下男患者,他情况比较严重,当时他深度昏迷,呼吸缓慢,血压高,双侧瞳孔不对等,对光反射迟钝,没有明显外伤,情况比较严重,根据我的经验可能有脑出血,具体情况要作过CT之后才能知道。我与患者朋友沟通后,他们要求送至南阳**属医院。我们就没在卧**院停,直接就到医专**医院急诊科。后来与医专**医院交接后,我们就返回了。

(10)、证人史*证言:2014年7月20日晚上我值班。当晚我接了一个叫于富强的病人,他的朋友把他的名字报错了,我们医院登记的是余富强。那天晚上24时左右,从我们医院急诊科转来一个病人,就是于富强。急诊科介绍发现于富强意识障碍已经有一个小时,其双侧瞳孔散大,呼吸急促,光反射消失,头部CT显示右侧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中线结构左偏,额顶骨骨折,后以“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疝”转入我们神经外科。我们马上组织手术抢救,对于富强进行了去颅骨骨瓣颅内血肿清除术。手术进行到凌晨3点,术后于富强的自主呼吸未恢复,情况还很危重,后来转入重症监护室呼吸机辅助呼吸,积极抢救药物对症应用。到早上8点多,患者于富强出现心跳骤停,立即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应用,并积极与患者家属沟通,告知病情。经积极抢救半个小时后,患者心跳仍未恢复,告知家属,家属同意并签字放弃抢救,遂宣布临床死亡。

(11)、证人郭*证言:2014年7月20日23时02分,我正在科*值班,卧**院急诊上送来一位患者,就是于富强(当时名字登记成余富强了),于富强的两个朋友也跟着一起来了。据于富强的两个朋友讲,于富强是酒后发现昏迷。我对于富强进行了初步检查,他当时深度昏迷,呼吸浅快,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应迟钝,血压184/113mmhg,心率80次/分,呼吸26次/分,情况十分严重,但没有明显外伤,立即安排做了头胸腹CT,显示于富强脑挫伤、颅内血肿。然后我们请脑外科的史*医生会诊后转入脑外科了。

(12)、证人李*某言:我认识刘**,他的风味小吃店就在我的酱香馍店东隔墙。2014年7月20日晚上9点多,我在我的店门口刷碗,隔壁风味小吃店的女老板周某某和另一个女的坐在门口聊天。一个男的从西边的张庄路口走了过来,我看他一摇一晃的走到我的店对面甲浩诊所门口,他把裤子脱了在甲浩诊所门口撒尿。撒完后他又一摇一晃的朝风味小吃店走了过去,边走边说:“你们说我啥,你们说我啥?”周某某说:“我们啥也没说你!”那个男的还在反复说“你们说我啥。”然后突然把风味小吃店门口中间那张桌子给掀翻了,桌子上的东西也撒了一地。后来男老板刘**听到掀桌子声音,从小吃店西边那间屋子出来,站在店门口问那个男的:“你掀我桌子干啥?”后来我就进屋了。我看那个男的在对面撒尿,周某某和朋友在小吃店门口聊天,那个男的以为周某某他们说他了,所以要到小吃店闹事。我看到有人喝醉了闹事,不想凑这热闹,屋里还有很多东西要收拾,我就进屋收拾东西了,我没看见那个男的是如何倒地的。我在屋内忙了一会也没听到什么声音,再出来的时候就看到那个男的在地上躺着,头朝北,脚朝南,面朝上躺在路上,一条腿蜷着。过了几分钟,另外一个男的来看看他,想抬他走没抬动,就把他挪了挪就走了,他又头朝东,脚朝西了。他没穿上衣,下穿条大裤头,脚穿拖鞋。过了一会又来三个人就把那个男的抬走了。刘**和周某某在店里收拾东西,后来我关门走的时候,看到那个男的在路口南**行门口地上睡着。风味小吃店门朝北,有两间门面,东边是个卖包子的,西边就是我们店,对面是甲浩诊所。店门前摆了四张桌子,台阶上一张,台阶下三张。当时那个男的走过来后就在台阶下桌子那站着,把中间那张桌子掀了。后来刘**和周某某就没再提过这个事情。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宛)公(刑)鉴(尸)字(2014)012号鉴定意见:于富强系颅脑损伤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宛)公(刑)鉴(DNA)字(2014)0848号

证实从刘**身上提取的右手指甲中检验出的遗传物质是刘**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从其左手指甲中未检出基因成分。

(3)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387号

从死者胃内容、胃组织、肝脏内未检出毒鼠强、甲拌磷、敌敌畏、巴**、安定、氯硝安定、硝基安定、氯**、利眠宁、氯丙嗪、异丙嗪、阿**、三唑仑成分。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刘**的刑事责任年龄。

(2)现场勘验笔录

证实案发后现场情况

(3)、被害人于富强的南阳医学**附属医院缴款通知单

(4)、李**与被害人于富强的离婚证(豫**卧离字第001000411号)

(5)、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导致了被害人于富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故其辩护人辩解称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刘**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于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案被告人刘**除应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10263.51元外,还应承担丧葬费等费用,综合考虑被害人家庭情况,损失情况及被告人刘**的赔偿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确认被告人刘**应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于凌*赔偿金5万元。

综合被告人刘**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的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于凌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于凌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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