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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