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永城市马桥镇桐沟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80元但没有预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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