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刘**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刘**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11月11日起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潘*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永**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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