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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