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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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