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诉被告永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飞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2016)61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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