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飞诉永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诉被告永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飞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