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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诉被告李*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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