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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上诉人丁**起诉是按劳动争议纠纷立案的,起诉书无论陈述案情,还是论证法律关系,均十分明确的确认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且本案被上诉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已经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向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市**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败诉。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综上,请求将案件移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中国**总后勤部1016建筑工地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丁**辩称,被上诉人丁**受本案被告王*雇佣到上诉人公司施工的工地打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由于劳动人事仲裁部门认定被上诉人丁**与上诉人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我们不得不按雇佣关系起诉,因被上诉人王*在项城居住,其户籍和住所地都在项城,我们在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王**称,被上诉人丁**诉称的内容明显虚假,王*是不是适格的被告有待审查,王*没有接管其承包的工程,也不知道其父亲承包的是哪家的工程,王*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丁**所诉受王*雇佣打工,没有证据证明,劳动部门的仲裁裁决与王*无关。不应列王*为被告,管辖问题由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被上诉人丁**受雇于王**,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本案其中一个被告王*的户籍及住所地在项城市李寨镇,项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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