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承担。
审判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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