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催缴,原告请求撤诉,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原告催缴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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