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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徐**、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徐**、徐**、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代理人高杨及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果林诉称,2016年2月19日下午,在王明口街往南路段被告徐**撞上原告车辆,经调解,被告徐**愿意赔偿原告50000元。因为当时被告徐**没有带多少现金,先给付3500元,由被告徐**、徐**担保在一个星期内付清。后原告多次与三被告联系,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46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真实情况是原被告车辆相撞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赔偿,原告抓住被告胆小怕事的心理起初索要十万,继而索要五万。被告在原告威逼恐吓下被迫签下协议,该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公平自愿原则,原告有明显的勒索欺诈行为,作为家庭贫困的被告无力支付该巨额费用。

被告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下午,被告徐**驾车在项城市王明口镇街上往南路段与原告丁**驾驶车辆发生碰撞,经调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被告徐**负全部责任,赔偿原告丁**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并由被告徐**、徐**出具担保书。被告徐**当场支付原告丁**3500元,下余465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托不给,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与被告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被告徐**辩称该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公平自愿原则,原告有明显的勒索欺诈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欠款46500元。

二、被告徐**、徐**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徐**、徐**、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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