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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禹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会强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6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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