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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申雪花,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卓坦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农历三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杞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结婚以后,被告对原告严加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并经常对原告打骂,被告不务正业,整日在外混日子,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失望,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因原告现已失去生育能力,请求抚养女儿,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互敬互爱,夫妻感情好,没有生过气吵过架,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原告诉称被告大妈原告、限制其人身自由以及被告不务正业在外胡混均不属实,为了原、被告的家庭和社会稳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葛**、侯**介绍认识,2008年农历三月29日依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了两个子女,长子王**,2008年10月3日生,长女王馨冉2011年2月5日生,现均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杞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及证人证言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又已生育了两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该珍惜经营多年的家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生气,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所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要求解除与王*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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