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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