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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的委托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10月,陈**、付*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财产共有人担保、管辖等作了约定(附借据),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推迟,2015年11月陈**意外死亡,被告陈**、陈**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此,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付*辩称,1、原告与陈**生前关系很好,他们曾多次在一起赌博,并在广州赌场承包赌桌,本案涉及的150万元是赌博债;2、被告付*没有收到此笔借款,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付*与陈**(已死亡)向原告张**出具1500000元借据一张,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17日至到2015年3月17日;如果逾期,借款人承诺以借期开始按每天支付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作为补偿。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支付利息500000元,原告当庭对此予以自认,下余借款催要未果。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在诉讼中,原告撤回对陈**、陈*的起诉。

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9月28日分别以项城市金麦利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该合作社法人祁**,系原告之母)汇至陈**名下460000元、230000元、200000元。于2014年5月11日以卡号为62×××18(持卡人张**,系原告之胞哥)转账至陈**300000元、后于2014年8月22日现金存款至陈**账户300000元。后于2015年7月17日原告张**以其妻刘**账户两次转款给陈**100000元,

再查明,陈**与被告付*系夫妻关系,陈**于2015年11月份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张**以借据为凭,依法向被告付*主张到期债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请求,原、被告双方约定如果还款逾期,借款人承诺以借期开始按每天支付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作为补偿过高,应按年息24%计算,借款期限内应付利息为150000元,还款超出利息部分即350000元应当视为对本金的偿还。2015年7月17日原告张**以其妻刘**账户两次转款给陈**100000元,该款并未有本案被告付*签字确认,原告可另行另案进行主张。被告以该借款为赌债为由进行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抗辩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1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付*承担案件受理费10580元,保全费用5000元;原告张**承担案件受理费7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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