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昊诉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现原告李*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王麟诉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舞钢市寺坡唯乐汇酒吧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冯*与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夏国安与夏**及夏士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河南安钢**责任公司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河南安钢**责任公司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效旭歌与河南安钢**责任公司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田**、舞钢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