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口黄泛区支行申请执行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一部分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提出执行时应扣除已偿还40000元,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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